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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系列规章解读

部门规章“立、改、废”的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认证认可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迅速。截至今年11月底,我国已累计颁发各类有效认证证书超过140万张,认证证书总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年产值达1700多亿元,从业机构主体约2.9万家,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增长点。国家认监委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原则,以国际通行规则和《认证认可条例》为依据,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对于保障认证认可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的加快,认证认可的工作制度、监管方式、法律责任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与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审批条件偏多偏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需要完善;从业机构创新能力不强,“小散弱”现象突出,缺乏有效的激励引导机制;一些上位法已经修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后,相应部门规章尚未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主动深化改革,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涉及部门规章共计8件。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
  8件部门规章的“立、改、废”,贯穿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顺应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体现了简政放权、高效便民原则,落实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一是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部分审批与备案事项。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同时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二是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三是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四是延长了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将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
  第二,体现了放管结合、多元共治的原则,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在放开、放宽准入的同时,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着力点,着力打造认证认可监管新模式,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一是完善了事后报备制度,在认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凡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一律改为事后信息报备的方式。二是完善了后续监管制度,建立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分类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告诫制度;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理都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未履行事后信息报备和信息公示义务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这些措施都保证了放管环节的有序衔接,防止了监管缺失,同时强化了机构的主体责任,完善了行业自律机制,形成了多元主体、多个环节联动的叠加效应。
  第三,体现了优化服务、鼓励创新的原则,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
  我国进入发展新常态后,产业和消费加快转型升级,中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战略,认证认可工作面临的新领域、新需求越来越多,比如节能低碳、有机认证等都是社会热点,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快创新步伐,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能力。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鼓励从业机构创新发展,不断满足社会需求,主动适应行业需求;《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色低碳、促进节能的政策导向,强化了认证在支撑产业政策的地位作用,同时增加了社会采信等条款。这些调整,增进了认证认可工作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发展需求的紧密融合,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
  第四,体现了依法行政、统一管理的原则,完善了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衔接了国务院作出的相关决定。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中提出“避免重复资质认定”,在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得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陆续取消了“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批准”、“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认证标志备案”等审批事项,将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中的工商登记由后置改为前置,根据上述国务院决定,废止了《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或者删除。二是主动适应上位法的修订,保持部门规章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和标准的制定主体、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进行了修订,此次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使之与新《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三是强化了统一管理。例如:《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提出“统一部际协调工作机制,统一认证目录、规则、证书和标志,统一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统一获证产品采信制度”,增强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