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令第175号)
第1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