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参茸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依据GB/T 18765-201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4.3对送检野山参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特等、一等的野山参,在鉴定结果野山参后标识“特等”、“一等”字样【如:生晒野山参(一等)】,在鉴定结果为二等的野山参,“二等”参是GB/T 18765-201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基本标准,不做标识。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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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参茸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2025年01月13日